日期:2018/11/08 來源:太原晚報
昨日,記者從市國土資源局了解到,《太原市優化工業用地配置促進轉型升級試行辦法》已由市政府發布,將采取9條措施推進我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工業用地配置,降低工業用地成本、促進工業產業轉型升級。
具體舉措包括:
合理確定使用年期新規明確,根據產業生命周期,工業產業用地可按照10年、20年、30年及50年合理確定使用年期。
租賃用地可轉為出讓用地今后,以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土地的,約定的租賃與出讓年期之和一般不超過30年,其中租賃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露天堆場、露天操作場、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用地等生產配套設施用地,可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租賃期限不超過生產用地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20年。
土地出讓底價可按出讓最低標準執行對符合《山西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且用地集約或屬于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中小型工業項目,其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國家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的70%執行。
鼓勵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延伸空間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土地使用者可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降低工業用地成本。對于轉型升級的工業產業,土地出讓時,競買保證金按出讓起始價的50%執行。
可申請續期工業用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土地使用權人需繼續使用的,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應于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的應于使用期限屆滿前6個月申請續期。
享受二級市場相關配套政策通過上述有償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其地上建造的建(構)筑物及土地使用權可按照二級市場相關配套政策辦理轉租、轉讓、抵押等手續。
可按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使用土地新規明確,符合城市規劃并經依法批準后,鼓勵閑置劃撥土地上的工業廠房、倉庫等經依法批準用于養老、流通、服務、旅游、文化創意等轉型產業發展,準予在一定時間內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
租賃合同與出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辦理工業項目核準、城市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手續時,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或租賃合同經土地部門備案后,與土地出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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