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職工可提24000元公積金交房租
太原新聞網 2020/04/10
按照規定,太原繳存職工租賃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租賃商品住房時,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賃商品住房,每間隔12個月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之前的規定是:六城區范圍內的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2000元;三縣一市范圍內的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7000元;職工本人及配偶分別在六城區和三縣一市繳存,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承租人繳存地的提取標準。
而在今年年底前,如果因特殊時期影響造成工資收入減少的職工,在本年度按照規定辦理租賃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后,提取金額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可以申請補充提取,前后共可提取24000元。
此外,如果是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每間隔12個月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房租支出總額。
按照規定,在提取時,職工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工租賃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通過柜面申請辦理。提取時需要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單身職工無需提供)(原件)、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住房公積金相配套的銀行卡(折)(原件)。職工雖經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無房產證明,但經核實擁有房產管理部門登記系統未能覆蓋的住房或申請過住房貸款,均認定為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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