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調整征地補償標準 保障農民切身利益
三晉都市報 2018/06/25
2013年,省政府公布執行的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對推進全省各類建設用地征地順利實施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由于物價上漲等因素,原有征地補償標準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6月22日,省政府印發《關于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兩部分構成,各縣(市、區)內分區域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此標準適用于山西省行政轄區內除基本農田以外的集體農用地。非農業建設項目涉及征收集體農用地時,根據土地所在縣(市、區)的區域位置確定征地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為使同一區域內不同質量的農用地得到更為合理的補償,全省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域內,耕地中的水澆地、水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增加2倍執行,旱地和園地按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執行,林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2倍執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4倍執行。
此標準只包括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植被恢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不超過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按照有關規定作價補償。征收林地、園地的,由建設單位按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果樹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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