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學校、養老設施等工程7種情況可免征補償費
太原晚報 2018/08/24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確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建設學校、養老服務設施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等7種情況免征補償費。
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采石量計征,每立方米0.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計征,每立方米0.5元。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建設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軍事設施的;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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