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受贈收入需按“偶然所得”繳稅,稅率為20%
北京青年報 2019/06/26
昨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按照公告,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予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份公告對多項屬于“偶然所得”的納稅事項進行了公布,除了房屋贈予外,外界關注的網絡紅包問題也被納入屬于“偶然所得”之列。
房屋贈予取得收入按“偶然所得”繳稅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予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三類情況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記者查詢到,根據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5月發布的“財稅[2009]78號”《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予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均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獲得網絡紅包需按“偶然”收入繳稅
此外,對于此前受到關注的企業發放網絡紅包如何繳稅的問題,此次也進行了明確規范。公告明確,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發布的“財稅[2011]50號”《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當時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最新公告明確,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等禮品不屬于繳稅之列。
領取商業養老保險收入免稅25%
另外,個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后,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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