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線:父母贈與子女的房屋 何種情況能要回?
山西晚報 2020/01/09
父母贈房后要求撤銷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2017年8月30日,包父、包母與其子小包簽訂贈與協議,約定包父、包母將其二人享有合法權利的某廠的集資建房自愿無償贈與小包,小包同意接受贈與。協議還約定,該協議簽訂后包父、包母10日內協助小包到相關房管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小包在接受贈與后,保證包父、包母繼續在涉案房屋內居住直至百年歸老。
2017年10月10日,小包取得了某廠頒發的關于涉案房屋的房權證,載明房屋所有權人為小包。該證書扉頁載明:“根據某廠集資建房規定,所分配的樓房享有房產權,暫時不能取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待各種手續齊全后再予以補辦,以此證明”。
后包父、包母以小包侵占父母存款為由,一紙訴狀將小包告上法庭。法院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涉案房屋是否能夠撤銷贈與。涉案房產自始至終未經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某廠頒發的房產證經過審核,在一定范圍內足以具有公示作用。雙方當事人在簽訂贈與協議后,即由涉案房產建設單位某廠辦理了更名手續,應當認定房產權利已經轉移,贈與行為已經完成。
小包接受贈與后,保證了包父、包母的長期居住,履行了協議約定義務,并且小包也主動履行贍養義務。綜上,包父、包母主張撤銷贈與沒有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其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包父、包母的訴訟請求。
訴求未被支持是什么原因?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將財產贈與受贈人之前可以不問事由,任意反悔,不予贈與。在將贈與財產贈與受贈人之后,贈與人只有在具備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撤銷贈與。
上述案例中,法院認定所贈與的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且小包積極履行贍養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包父包母自然是不能撤銷贈與的。
父母贈與孩子的財產就一律要不回來了?
贈與的房產都不能要回嗎?答案是否定的,應分情況討論。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
也就是說,若父母尚未將財產贈與子女,且贈與合同也未經公證的,父母可任意撤銷贈與。應當注意的是,若在贈與合同中,父母明確表示不再反悔,不再撤銷贈與的話,父母將無法行使任意撤銷權。
合同法同時規定,在三種情形下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此處受贈人的近親屬的范圍包括贈與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這里所說的嚴重侵害,毛利娟律師認為,不僅包括觸犯《刑法》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而且也應該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嚴重有損道德名譽的行為。
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構成這一法定撤銷事由,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二必須有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撫養義務的事實。此事實是在受贈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所致。受贈人在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的不履行屬于客觀上不能。此時,不能產生贈與人的撤銷權。
第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若取得贈與人的財產,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接受一定的約束。受贈人如果不按約定履行該責任,是一種對自己諾言和對贈與人意愿的違背。從某種角度上講,也是有損贈與人的利益的。為此,法律特別賦予贈與人以法定撤銷權。
在符合上述條件后,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贈與合同一經撤銷及喪失其效力。不過,為促使贈與人及時行使撤銷權,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合同法對撤銷權的行使做出了明確的時間限定。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也就是說,贈與人只有在該期限內,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撤銷權。超過一年不行使的,該撤銷權即消滅。贈與人便不能撤銷和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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