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風險 商品房購房款正式進入專戶監管
太原新聞網 2020/12/02
《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經市政府同意,12月30日起施行。購房人支付的首付款、貸款等資金將直接存入專用賬戶,有關部門對資金支取等實施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細則》,將被采取暫停使用預售資金、停止商品房銷售等措施。
實施《細則》是為了防范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商品房買賣雙方合法權益。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人(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在取得預售許可之后、竣工備案之前預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預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各種購房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購房人,將專用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予以明確。購房人將全部房價款(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等)直接存入專用賬戶。解除購房合同的,向購房人退回購房款。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原則,實行全程監管。監管期限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終止。其中,全裝修商品住房需按合同約定完成裝修工程后方可終止。
預售人出現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的;未按規定網簽,私自收取房價款未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等情形的,暫停使用預售資金,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立即停止項目銷售,暫緩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
清徐縣、陽曲縣、婁煩縣、古交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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